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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科学实验室化学试剂废弃物处置规定
2017-12-01 13:15

地理科学实验室

关于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及废旧化学试剂处置管理规定

为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实验安全事故,对教学、科研实验所产生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及废旧化学试剂的处置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有毒有害废液、废物及废旧试剂的存放

地理科学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相关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能将其放在楼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应按下述规定放置处理:

1.实验废液,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有机废液或无机废液,要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贴在瓶子外面明显处。暂存在废弃试剂纸箱中,并在箱子外面注明待处理实验废液。

2.也可用塑料桶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或实验废物。废液、废物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放入废液、废物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须在《天津师范大学废弃物记录单》上登记,要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二、有毒有害废液、废物及废弃试剂的无害化处置

1由学院具体负责人视有毒有害废液、废物及废弃试剂的存量适时通过水资源重点实验室负责联系处置企业,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置。

2.废弃试剂的回收处理。固体、液体废弃试剂的回收处理时,需填写《化学废液废弃物处置登记表》,在各自实验室暂存,统一交水所由专业化学危险品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注意事项

1.因处理报废试剂费用很高,不得将无毒无害试剂当作有毒有害试剂处理。

2.提倡自行提纯回收有机溶剂再利用。

3.提倡自行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例如,酸碱中和、BaCl2溶液用废H2SO4或废硫酸盐处理等。

4.能相互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废液,不得倒入同一收集桶中,应单独暂存于一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7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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